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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简易注销公司需要慎之又慎,这些坑别踩了!

疫情之下,小企业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开始负债、难以为继。笔者接触的部分小企业股东意图将企业简易注销的不在少数。企业简易注销,简化了程序,方便了企业,但将之当成逃避债务的便捷之门,可行吗?试看分析!

想要简易注销公司需要慎之又慎,这些坑别踩了!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因此,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注销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许多公司的股东怕麻烦或者害怕承担责任,公司“死了”就放在那里,形成了许多“僵尸企业”。

为简化企业推出程序,清理大量小微“僵尸企业”,2017年3月1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实施,开启了企业简易注销之路,规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即可完成企业的注销。

企业简易注销,对于那些没有债务的公司来说,打开了便捷之门,但是如果企业将该程序看做逃避责任的“便捷之门”,那就打错特错了!!且来细数这里的一个个“大坑”!

第一个坑: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企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其中必备的条款第一句就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最后一句是:“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存在对于对外负债的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全体股东做好对自己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了吗?

第二个坑: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妄图偷偷将公司简易注销的股东们,二十条就是一个“紧箍咒”,债权人随时念一念,你受得了吗?

第三个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若公司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投资人如果将公司简易注销,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二十一条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敲黑板:这一个个坑都是随时可能爆炸的“地雷”,民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一人公司,进行简易注销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