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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份支持上海创业税收优惠大礼包请收好

每年的毕业季,总有全新的力量加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也有不少人会踏上创业这条道路。那么,国家关于支持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呢?适逢毕业季,申税小微整理了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大学科技园以及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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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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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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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科技孵化平台应如何计算优惠期限?

答: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平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答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哪些房产和土地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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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