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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这件事代理机构以后不能做

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的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修改,这件事代理机构以后不能做

上述修改的核心内容在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而代理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要代理的商标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就不得接受委托。

对比前几天的新闻通稿,以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4月20日作的说明,我们发现,《草案》原本准备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但在最终修改决定中却又增加了“恶意”两个字。

增加“恶意”两个字显然经过了常委们的深思熟虑。一味强求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明确的知道自己今后会不会使用这个商标,这是不现实的,也会打破商标界一些延续多年的规则。例如,知名商标持有人在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蹭热点”时,就经常会申请众多与主商标含义相近或字形相近的“防御性商标”,而这一类申请显然就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

增加“恶意”两个字,一方面能避免打击“非正常”申请的面过于宽泛,减少错误驳回;另一方面也能尽量维持当前商标注册、交易市场的稳定。

之前,我们一般把“抢注”、“傍名牌”等行为认定为“恶意”申请。但在这次商标法修改之后,有一种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千万不能再做了,那就是宣传或接受以“商标投资”为目的的申请。

什么是商标投资?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待商标正式公告注册之后,向市场高价出售的行为。

商标法修改,这件事代理机构以后不能做

某商标代理机构网站

“小投资!大回报!低风险!”

这种宣传口号今后可能将变成“小投资!0回报!高风险!”。

其实在去年10月份,商标局就已经开始发力,遏制商标投资行为。2018年10月31日,商标局官方发布了一则《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说“不”》的工作动态,其中将“非正常商标申请”定义为“利用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认为非正常商标申请“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应予以“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

可见,我们所说的“商标投资”行为,就是新商标法所禁止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宣传“商标投资”,或者接受“商标投资者”的注册申请,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将被处罚的行为显然包括了前面第四条所规定的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规定: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新条文的生效时间是11月1日,在此之前,代理机构们还有半年的时间可以自行整改,但新条文一旦生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段时间的执法风格来看(千万别忘了,商标局已经整合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了),一定是以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打击,该驳回的驳回,该处罚的处罚。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连发18份惩戒决定书的新闻震动了知识产权界,为了整治乱象横生的专利代理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了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多名专利代理师的资格证,责令某业界知名的代理机构停止承接新业务12个月,就连某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名师也遭到了警告。

对亲儿子尚且如此,对刚刚接手的继子又会如何呢?

在2019年4月28日上午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表示,商标恶意注册一般分成两类:

一类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傍名牌”性质的,把别人已经出名的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把国际上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拿来在国内注册。另一类是自己注册很多商标,但并不是为了自己的使用,而是把商标用来叫卖、转让给别人,谋取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囤积注册商标。

帮帮创业网小编建议: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可以直接予以驳回。即便后面注册了以后,也可以通过无效的程序予以解决。对恶意注册的申请人,除了他的商标被驳回、被无效之外,还可以给予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当下,商标代理机构有必要尽快调整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