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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本市各用人单位注意了!根据《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4号)、《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阶段性减免征收、费率降低、延缓缴纳和延期办理的相关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将恢复申报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缴纳”,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1月办理申报并在2021年2月缴纳)。

2、自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恢复为12.5%(其中单位缴费10.5%,个人缴费2%);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恢复为11.5%。

3、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纳。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参保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其中:需缴纳2020年9月及此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先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核定手续)。

4、自2021年1月起,用人单位应按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单位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5、为避免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请参保单位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依法履行缴费义务。